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(摘要版)
一、教育部(以下簡稱本部)
二、適用對象: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在學學生(包括進修學校)。但不
三、學生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:
(一)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,核給新臺幣一萬元;
(二)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、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,
(三)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:
1.失蹤達六個月以上、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,核給新臺幣一萬
2.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,核給新臺幣二萬元。
3.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,核給新臺幣五千元;
4.死亡者,核給新臺幣二萬元。
前項學生之家庭總收入,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
四、符合前點所定條件之學生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慰問金:
(一)申請時間、辦理方式: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,
(二)審核:
(三)撥款:本部核定後,應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。
五、慰問金致送方式:
(一)由學校轉送。核撥至學生本人帳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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